日本的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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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学术文献 科研助手

日本学位制度的萌芽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明治维新,1872年就颁布了《学制》。1883年,日本颁布了《学制追加》,作为1872年颁布的《学制》的补充文件,第一次涉及到学位问题,规定了5个等级的学士学位,修完数量不同的学科,可以被授予不同的等级。同年,太政官又发布了《关于有关官级、教师等级、学位称号的规定》,将学位分为博士、学士、得业士3种。由于当时日本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这种学位制度实际上并未能全国实施。仅在一些大学开始授予学位,如1878年末,日本以新创办的东京大学的名义制定学士学位制,并于1879年制定了学位授予规则,并开始授予毕业生“学士”称号。

1887年,日本颁布了第一个学位令,规定学位分博士和大博士两种,博士的种类有法学、医学、文学、理学、工学5种,而在学术上有特殊功绩者,经内阁会授予大博士学位。1898年,日本颁布了第二个学位令,规定只设博士学位,同时增加了药、农、林、兽医4种博士学位。在这两次《学位令》的规定中,博士的授予主要有3种途径,即课程博士(大学院毕业,经考试合格后授予)、论文博士(自著论文1篇,向文部大臣申请,通过对论文审查合格后授予)、推荐博士(对未读研究生课程、未提交论文,但被认为与大学院毕业者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经过推荐后授予)。

1918年,日本公布《大学令》,规定在大学学习3年以上,经过考试合格者可被授予学士学位。1920年,日本颁布了第三次学位令,学位由9种增至12种,新增了政治学、经济学和商学,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交论文,经学部教授会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学位。

1947年,日本颁布了《学校教育法》,先前的《大学令》《学位令》被废除。1953年,又制定了《学位规则》,将学位由博士一种改为博士和硕士(日本又称修士)两种,获得硕士学位者必须在大学院(即研究生院)学习2年以上,取得30个学分以上或通过在该大学院进行的硕士论文的审查和考试中合格;获得博士学位者一般须在大学院学习5年以上(已修完硕士课程者为3年),取得30个学分以上或通过在该大学院进行的博士论文的审查和考试中合格。同时,《学校教育法》规定,学部教育(即本科阶段)结束后,学生经过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包括22种(文学、教育学、神学、社会学、国际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商学、经营学、理学、药学、保健学、卫生学、营养学、工学、农学、兽医学、水产学、家政学、艺术学、体育学),博士学位增加至18种(新增教育学、神学、社会学、经营学、牙医学、保健学、水产学)。1974年开始,日本又对学位制度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改,博士增加了学术性博士(综合性博士),共19种,硕士增加了学术硕士、行政学硕士、医学硕士、牙科学硕士、护理学硕士、艺术工程硕士、商船学硕士,共计29种。

20世纪90年代,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日本的高等教育和学位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1991年修改了《学校教育法》,决定授予短期大学毕业者和高等专门学校毕业者“准学士(Associate Degree)”称号。其中,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者可进入短期大学学习,学制为2年到3年,修满62个学分以上,并经过毕业考试合格,可获得“准学士”称号,短期大学毕业生可进入大学学习,学分可累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一部分学分;初中毕业后在高等专门学校学习5年以上,修完167个学分以上,可获得“准学士”称号。在此期间,文部省修改的《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决定从1995年开始授予修完专门课程者 “专门士”学位,具体要求是在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中学习2年以上,所修课程总课时需达到1700小时以上,并根据考试成绩认定专门课程结业。同年修改的《国立学生校设置法》规定,未在正规大学院注册者,可以通过新设的学位授予机构申请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另外,取消了兽医学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包括29种,分别是文学、教育学、神学、社会学、教养学、学艺学、社会科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商学、经营学、理学、医学、牙科学、药学、护理学、保健卫生、针灸学、营养学、工学、艺术工学、商船学、农学、兽医学、水产学、家政学、艺术学、体育学。

1887年,日本颁布了第一个学位令,规定学位分博士和大博士两种,博士的种类有法学、医学、文学、理学、工学5种,而在学术上有特殊功绩者,经内阁会授予大博士学位。1898年,日本颁布了第二个学位令,规定只设博士学位,同时增加了药、农、林、兽医4种博士学位。在这两次《学位令》的规定中,博士的授予主要有3种途径,即课程博士(大学院毕业,经考试合格后授予)、论文博士(自著论文1篇,向文部大臣申请,通过对论文审查合格后授予)、推荐博士(对未读研究生课程、未提交论文,但被认为与大学院毕业者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经过推荐后授予)。

1918年,日本公布《大学令》,规定在大学学习3年以上,经过考试合格者可被授予学士学位。1920年,日本颁布了第三次学位令,学位由9种增至12种,新增了政治学、经济学和商学,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交论文,经学部教授会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学位。

1947年,日本颁布了《学校教育法》,先前的《大学令》《学位令》被废除。1953年,又制定了《学位规则》,将学位由博士一种改为博士和硕士(日本又称修士)两种,获得硕士学位者必须在大学院(即研究生院)学习2年以上,取得30个学分以上或通过在该大学院进行的硕士论文的审查和考试中合格;获得博士学位者一般须在大学院学习5年以上(已修完硕士课程者为3年),取得30个学分以上或通过在该大学院进行的博士论文的审查和考试中合格。同时,《学校教育法》规定,学部教育(即本科阶段)结束后,学生经过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包括22种(文学、教育学、神学、社会学、国际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商学、经营学、理学、药学、保健学、卫生学、营养学、工学、农学、兽医学、水产学、家政学、艺术学、体育学),博士学位增加至18种(新增教育学、神学、社会学、经营学、牙医学、保健学、水产学)。1974年开始,日本又对学位制度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改,博士增加了学术性博士(综合性博士),共19种,硕士增加了学术硕士、行政学硕士、医学硕士、牙科学硕士、护理学硕士、艺术工程硕士、商船学硕士,共计29种。

20世纪90年代,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日本的高等教育和学位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1991年修改了《学校教育法》,决定授予短期大学毕业者和高等专门学校毕业者“准学士(Associate Degree)”称号。其中,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者可进入短期大学学习,学制为2年到3年,修满62个学分以上,并经过毕业考试合格,可获得“准学士”称号,短期大学毕业生可进入大学学习,学分可累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一部分学分;初中毕业后在高等专门学校学习5年以上,修完167个学分以上,可获得“准学士”称号。在此期间,文部省修改的《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决定从1995年开始授予修完专门课程者 “专门士”学位,具体要求是在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中学习2年以上,所修课程总课时需达到1700小时以上,并根据考试成绩认定专门课程结业。同年修改的《国立学生校设置法》规定,未在正规大学院注册者,可以通过新设的学位授予机构申请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另外,取消了兽医学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包括29种,分别是文学、教育学、神学、社会学、教养学、学艺学、社会科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商学、经营学、理学、医学、牙科学、药学、护理学、保健卫生、针灸学、营养学、工学、艺术工学、商船学、农学、兽医学、水产学、家政学、艺术学、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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