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1.什么是社会组织?有哪些类型?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形态,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从国际上看,有“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提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类似组织的提法有“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等。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概念。从此,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等提法。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2.什么是社会团体?有哪些类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公益慈善类、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一般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将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三种。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3.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4.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涵盖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业,如民办学校、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民办福利院、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5.什么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协会、研究会命名。
6.什么是学会?
学会是按照学科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成立学会应是发展比较成熟的学科或专业,有比较明确的学科领域和专业范围,已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有一定数量的科学家和专家队伍,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7.什么是协会?
协会是以推进某方面的事业为基本任务,以宣传、教育、普及、推广、协调为主要工作和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协会可分为行业性、科技性、商业性、教育性、宗教性等类型。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协会是以科技为基础,以学术为先导的科技性或科普性社会团体。
8.什么是研究会?
研究会是以促进学科发展和推进事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按照研究的任务或研究的范围组织的,或是为对新兴学科进行探索性研究而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研究会会员涉及相关学科比较多,会员多以个人会员为主。与学会相比,研究会涉及的领域相对前沿。
9. 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阶段我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10. 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阶段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11.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共分7章37条。
12. 我国社会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登记管理制度?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登记管理制度。“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直接登记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2004年,深圳市成立行业协会服务署,率先推动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2006年底,深圳市试行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管理制度,由此拉开我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序幕。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制度开始从试点探索到全国推行。13. 登记管理机关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4. 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5.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16. 什么是法人?有哪些类型?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法人重新进行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类型。
17. 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8. 什么是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9. 什么是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0. 什么是捐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种。
21. 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种。
22. 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能否营利?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3.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4. 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5. 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26.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27. 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8. 哪些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9.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0.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31. 登记管理机关以什么方式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2.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能否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3.什么是年检?哪些社会团体需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年检全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及活动情况等。凡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
34.如何减轻违规事项对年检结论的影响?
社会团体如果自我检查发现违规事项,可以主动先行整改,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35如何减轻未按期换届对年检结论的影响?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尽量减轻未按期换届对年检带来的影响:
一是在换届时限之前,预期无法正常换届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经过批准后,及时在年检材料中进行说明;
二是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完成换届,在年检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沟通。
36社会团体年检的流程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年检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和年度工作报告填报阶段。社会团体要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第二个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可直接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第三个阶段,5月31日之后,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
37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需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的函》,2017年度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3月10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在线填报。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度年检未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应当提交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4)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
3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必须接受年检?
是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如实填报,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9社会团体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应当怎么处罚?
年检是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哪些?
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41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日期从何时开始算起?
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42秘书长专职如何界定?
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
43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44什么是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的规定,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是指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的,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人员。
45会议召开方式如何填报?
会议召开方式是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17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46公益活动如何界定?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7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如何界定?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由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部门与社会团体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能范畴。48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如何界定?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是指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例如行政机关印发的文件中授权的,或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签订合同委托的具体事项。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49全国性文艺评奖如何界定?
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
50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
不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社会组织,可查阅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考核奖励栏”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栏,保留项目以国家公务员局的最新公示为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
51哪些组织可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5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哪些?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填报项目中需要另行说明的情况;
◆ 年度报告书中未包含的内容,但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宜,例如未按期换届的原因;
◆ 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作出的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54应该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55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