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10年官司,谷歌图书在美国合法了

  • A+
所属分类:学术文献 科研助手

Google图书与传统出版商及作者之间长达10年的法律“战争”终于结束了,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将不再接受此案的上诉请求。这意味着,去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结果,2015年10月16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2nd Circuit)以3-0的票数裁定Google图书的扫描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Google可以继续往它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中添加图书,而不用向图书作者付费。Google图书最终合法了。

对许多中国读者来说,上一次看到“Goolge图书”(GoogleBooks)的新闻,可能要追溯到遥远的2009年。2009年10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曾对Google发起声讨,指责Google图书未经授权,就扫描了570名权益人的17822件作品。

2009年12月,中国作家绵绵将Google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历经4年多,先后6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Google对作家绵绵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Google败诉。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规则之一,这个规则允许人们在特定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原作者同意,就可以使用、改编受版权保护作品。

在美国,Google图书与传统出版商/作者之间长达10年的法律“战争”已经到达尾声,2015年10月16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2nd Circuit)以3-0的票数裁定Google图书的扫描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Google可以继续往它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中添加图书,而不用向图书作者付费。Google图书“再次”合法了。

为什么中国和美国的法院,对Google图书的扫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规则之一,这个规则允许人们在特定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原作者同意,就可以使用、改编受版权保护作品。绝大多数国家(例如中国)的《著作权法》都拥有“合理使用”规则,但美国的“合理使用”却和中国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从第一次出现在1710年英国著作权法《安娜法令》,到1790年被编入美国著作权法《联邦法典第17篇》(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7),再到1976年美国国会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合理使用”规则从来就不是一个僵硬死板的限制性条款,而是一个指导性原则。联邦法官们根据这个指导性原则,来裁决一个作品到底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了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换句话说,是不是合理使用,最终还是得联邦法官说了算。

打了10年官司,谷歌图书在美国合法了


FBI的提醒:侵权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FBI Warning的字样给人似曾相识之感。

又由于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不仅包括成文法律,还包括法官们的判例。这也意味着,“合理使用”规则非常灵活,可以随着时代进步而自我进化。

听起来可能有点让人难以理解,但正如同《大西洋月刊》作者罗宾森•梅耶(Robinson Meyer)所说,“合理使用”规则,让学者在写论文时可以未经原作者许可,就引用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让Big Dog这样的T恤衫厂牌,能够推出恶搞(parody)《星球大战》的T恤衫;它也让Google图书有了胜诉的可能。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被传播的‘事实’,《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表达方式。”

2004年以来,Google图书与上百家图书馆合作,已经扫描了超过3000万本馆藏图书(其中许多是绝版图书),按照Google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的话来说,Google图书要“解开禁锢在无数绝版图书中的智慧”。

Google的做法是把这些图书放到网上,供用户检索,用户可以用Google图书查询特定关键词的基本事实,也可以看到特定词语、短语每年在图书库中出现的频率。但除了那些公有图书可以全文阅读以外,剩下的受版权保护的图书,用户只能阅读小部分片段(snippets)。

尽管如此,2005年9月,怒不可遏的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依然将Google图书告上了法庭,声称这是对他们会员作者的大规模侵权。2008年10月,Google和美国作家协会拟定了一份和解协议,Google将支付1.25亿美元给美国作家协会的会员作者,与此同时Google可以继续扫描图书,提供片段搜索,并在搜索结果中展示广告。

打了10年官司,谷歌图书在美国合法了


纽约公共图书馆(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是Google图书最早的合作图书馆之一。

2011年3月,这份和解协议遭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官陈卓光(Denny Chin)的拒绝(美国民事集体诉讼中,和解需要法官同意),理由是这份和解协议将给予Google显著性的垄断地位。美国作家协会重新起诉,却在2013年11月遭遇败诉。法官陈卓光利用“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解释了法院为什么要站在Google这一边:

(1) 使用目的:Google图书计划的目的是转化的(transformative)、非商业性的,它将图书数字化,不仅帮助保存了[绝版]图书,还让搜索者更容易找到图书。 (2) 原作品的状态:被Google扫描的图书在扫描前已全部出版,提供给了公众。 (3) 对原作品的引用程度:Google图书利用“片段功能”,严格限制了搜索者能看到的内容。 (4) 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Google并不销售它的扫描件,扫描件也不会代替原有图书。

美国作家协会并不死心,提出上诉,而位于曼哈顿的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不仅维持了原判,还走得更远。

美国作家协会紧咬“Google是一家营利性公司”不放,主笔法官皮埃尔•拉瓦尔(Pierre Laval)在48页的裁决书反驳道,尽管Google有营利动机,但这个理由不足以否定合理使用。“……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引用历史图书、评论图书、甚至是[娱乐节目的]恶搞,这些事通常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它们还是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美国作家协会抱怨他们的市场遭到了Google侵蚀,法官皮埃尔•拉瓦尔进一步解释Google图书的“片段功能”展示的部分不超过原书的16%。“片段功能”不会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价值造成显著危害,也不会减少他们著作权的收入。

皮埃尔•拉瓦尔在判决书中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学生要写一篇关于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D. Roosevelt)的文章,需要知道罗斯福什么时候得过小儿麻痹症。Google图书提供的搜索中,敲入“罗斯福 小儿麻痹症”(Rooseveltpolio),这名学生将会看到《罗斯福幕后》这本书的第31页的些许片段,发现罗斯福患病是在1921年。学生在没有购买/借阅这本书的情况下,得到了他想要的信息。但是他从作品中得到的信息,仅仅是“事实”而已,“事实”并不受到版权保护。“《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被传播的‘事实’,《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表达方式。”

法官皮埃尔•拉瓦尔在判决书中写道,“法院早就意识到,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原作者对作品的绝对控制权,只会限制而不是拓展公众知识”,《著作权法》当然保护原作者的利益,但从法律溯源来看,《著作权法》最终还是希望公众能受益。Google图书的胜诉,让美国普通人得以继续在不破坏原作品市场的情况下,动动手指就能获得无穷尽的知识,这对上一代人可能完全无法想象。

美国作家协会并没有意识到,他们不是输给了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或者Google图书,而是输给了已经进化的“合理使用”规则本身。

不屈不挠的美国作家协会有意将该案继续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法学专家说,最高法院不太可能聆讯上诉。纽约律师Joshua Schiller告诉《福布斯》记者,这次Google胜诉反映了这10年来联邦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合理使用”原则明晰、始终如一的立场。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该校知识产权项目主任詹姆斯•格里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说,“美国作家协会还在欺骗自己,认为这件事只是在下级法院存有争议。”

事实上,先前的判例已经为Google图书的胜诉铺平了道路,Google图书只是在正确的时间出现在了正确的浪尖上,由法院推了一把而已。2008年10月,美国23所大学创建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合作者还包括美国、加拿大、欧洲在内的60余所研究性图书馆,随后HathiTrust与Google达成协议,允许Google对其馆藏图书进行扫描,但Google得同时提供数字化扫描副本。HathiTrust对搜索者能看到多少内容的规定,基本和Google图书类似。不过如果你是盲人,你可以全文阅读那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美国作家协会也对HathiTrust提起诉讼,但地区法院(2012)、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4)都裁定HathiTrust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就像一个天枰。随着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多,“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单纯的对原作品的评论、批评、恶搞,早已扩大到了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这样的新兴领域。美国作家协会并没有意识到,他们不是输给了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或者Google图书,而是输给了已经进化的“合理使用”规则本身。

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在美国是越判越明,在其他国家仍然前景灰暗。Google图书在中国折戟沉沙,在法国也遇到了麻烦。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项目负责人丹•科恩(Dan Cohen) 说,“我的一些国际同行非常羡慕我们[美国]拥有这样的‘合理使用’规则,要知道,他们不得不在一个限制多得多的[法律]环境中做事。他们的非营利教育项目明明不会摧毁原有市场,却遭到禁止。”

weinxin
我的微信公共号
我的微信公招扫一扫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